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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43H-/2022-0527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漭水镇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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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昌宁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精神,有序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政策实施,根据《云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先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和自行开展免疫抗体检测,再由政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的方式,以下简称“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从而深入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的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全县畜牧业发展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实施步骤

(一)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全面实行“先打后补”政策。

(二)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并鼓励政府购买服务的防疫模式。

(三)鼓励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改善和提升相关条件,逐步达到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要求。

三、“先打后补”政策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条件

实行“先打后补”政策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

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和兽医人员,能自行实施强制免疫,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免疫抗体检测,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二)申报与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向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照申报条件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后,将审核确认名单和实施计划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进行管理,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先打后补”政策的补助标准

(一)补助病种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畜禽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以下同)数量+病死畜禽数量。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春秋防普查数量均值为准,病死畜禽数量以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三)补助畜禽免疫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免疫数量=补助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因畜禽生产周期不同,免疫次数也不同,因此补助畜禽免疫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免疫次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次数+病死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其中:免疫次数根据动物种类、动物日龄和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免疫程序等条件确定。

(四)补助价格标准

按照市级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

(五)疫苗免疫用量标准

疫苗免疫用量=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剂量。

其中:免疫剂量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执行。

(六)补助金额计算方法

补助金额=某补助病种疫苗用量×该疫苗补助价格。

该政策目前处于试行阶段,全县补助金额实行总额控制,如养殖场申报的补助金额超过县级预算金额,则按比例分配给各养殖场。

五、“先打后补”政策的补助资金申报、审核与兑付

(一)补助资金的申报

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的次年开始,畜禽养殖场于每年1月1-10日,向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补助的审核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畜禽养殖场的补助年度资金申报后,依据审核标准对畜禽养殖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补助审核的标准

1.完整提交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均达到100%。

3.所采购疫苗来源合法,具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完成后,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批准,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养殖场。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畜禽养殖场监管

1.强化行政监管。县、乡、村三级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疫苗采购、保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疫苗,严禁冒领、骗领政府免费疫苗,严禁多发、漏发等行为。

2.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落实挂牌兽医制度,按照养殖环节精细化监管要求,切实加强监督巡查,重点检查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建立等防疫措施的落实情况,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出栏畜禽申报检疫、引进畜禽备案准入、死亡畜禽申请确认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技术监测。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的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并通报畜禽养殖场。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

县、乡、村三级要切实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行为。要加大对“先打后补”养殖场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兽用生物制品冷链设施设备是否完备,购销、存储、使用记录是否完善等情况。

(三)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

对畜禽养殖场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套取补助资金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取消“先打后补”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对“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技术指导。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免疫程序的制定、疫苗种类的选用、免疫操作的规范等方面,不断提高养殖场自主强制免疫的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逐个核实各畜禽养殖场提交的申请申报材料,严防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四)严处违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其工作责任感和廉洁意识,督促其于净于事,严肃处理与畜禽养殖场串通造假、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以及截留、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