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43H-/2019-0316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漭水镇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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漭水镇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扶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切实抓好教育精准脱贫工作,确保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和《保山市教育局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精准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保政教发〔2017〕204号)及《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办发〔2017〕177号)文件要求,结合漭水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教、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控辍保学原则,通过采取精准控辍保学措施,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和学校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的控辍保学机制,切实巩固义务教育成果。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精准脱贫“义务教育有保障”和“该入学的一个不少、已入学的一个不流失”的目标,依照《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控辍保学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分解下达任务,明确责任义务,做到不因家庭贫困原因而辍学,不因学校管理不当而辍学,不因教师教学不当而辍学。
三、工作措施
(一)精准组织入学
1.摸清底数。全面掌握适龄儿童少年的基础信息,学校与公安、扶贫、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之间做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对基础数据进行全面比对核实,做到“不错一户、不漏一人”。把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留守儿童、外出和流入务工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子女、少数民族地区适龄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信息比对核实作为重中之重,及时查缺补漏,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组织入学。各学校对已经比对核实的尚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由镇政府和学校共同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督促其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镇司法所依法发放司法文书,督促其尽早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证明,经镇政府批准后,到县教育局办理缓学和休学手续。
(二)精准动员返学
1、建立常态化劝返工作机制。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学校核查未报到学生底数,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由“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村入户宣传动员,及时做好返校工作,特别是建档立卡学生必须一个不辍学;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返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乡镇司法所依法发放司法文书,督促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返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学校教师开展经常性找返工作,并将劝返辍学生工作作为教师过程考评和绩效考核。
2、返学学生学籍处置。根据返学的学生群体情况,统一注册学籍。其中,6—9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在小学一年级注册学籍;10—12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在小学高年级段注册学籍;13—15周岁适龄儿童少年按年龄情况由初中注册学籍,全县残疾儿童由县特殊教育学校根据不同年龄统一注册学籍。
3、校外学生教学处置。按照“一生一策,一生一案”的原则,分类安排教学活动,确保校外学生100%参加中小学学业水平考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1) 因残辍学。具备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各学校积极配合昌宁县特殊教育学校,确定特殊教育兼职教师,统一征订特殊教育教材,制定送教上门方案,确定送教上门内容和时间,开展送教上门服务;散失学习能力的,经乡镇以上医院证明,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2) 县外打工。经劝返确不能返校的,运用微课形式开展远程教学服务,由科任教师包干,做到信息互通,教学互动,采取“1对1或1对2”形式,一周布置一次作业,一月进行一次检测进行教学指导。要按照不同年级的教学内容,降低难度,完成教学任务,并确保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完成学业后与在校生同等条件发放义务教育毕结业证书。
3.镇内走读。一是送教上门。由科任教师包干,采取“1对1或1对2”形式,按照不同年级的教学内容,降低难度,开展送教上门,当面完成作业,一月一次检测,确保完成教学任务。二是集中辅导。由学籍所在学校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学生个人从业需求,选择初、中职职业技术教材,与职业技术学校联动,协同做好教学职业技能培训辅导。必须确保走读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完成学业后与在校生同等条件发放义务教育毕结业证书。
(三)精准控辍保学
1.完善工作责任机制。实行“双线五长”管理,“双线”即:镇人民政府—村两委—村民小组为一条线;中心完小(中学)—村完小--教师为一条线,层层签订“控辍保学”责任书,明确各级责任。“五长”责任制即:镇长、村长(主任)、村民小组长;中心完小校长(中学校长)、村完小校长对辖区“控辍保学”负总责。落实包保责任,实行“三包一保六到位”工作措施,全力抓好“控辍保学”,镇领导和镇直单位包村、校长包校、教师包生;“一保”即: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人人到校学习;“六到位”即: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时间到位、帮扶到位。实行学生“整体移交”,每学年开学,六年级就读学校校长、学生所在村干部要将小学六年级毕业生送至辖区初中,辖区初中校长、镇主管教育工作领导要安排好七年级学生入学工作,及时完成学生注册、食宿安排、教学安排等工作,保证新生免费就近入学。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建立镇领导、学校校长和教师“一对一”联系未入学和辍学学生制度,及时跟踪了解所联系学生动态,发现有辍学现象的,及时做好动员工作,保证联系学生能够完成学业。
2.完善监测报告机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于开学后15天内,对无故未入校就学或去向不明的学生建档造册,分别报送镇分管领导和县教育局,由乡镇安排派出所、村委会配合学校进行查找,摸清去向和就读情况,非户籍学生流失辍学的,应向县教育局报告,并配合镇村做好劝返工作。
3.完善预防化解机制。认真研究和分析学生的辍学原因,精准施策,做好劝返和预防工作。对因贫辍学的,要实施精准救助帮扶,确保不因贫辍学;对厌学辍学的,要改进教育教学管理、丰富教育教学内容,完善学困生转换办法,强化心理健康教育,让学生学得好、留得住;对因上学远而辍学的,学校要承诺优先提供寄宿条件和服务,减少学生往返劳顿;对因“读书无用论”影响而辍学的,要做好学生和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强化“联控联保”制度建设,确保学生不因外出务工而辍学。
4.完善帮扶工作机制。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坚持优先帮扶,“一户一案,一生一案”优先落实资助政策、优先满足寄宿需要,精准落实义务教育各项免补救助惠民政策,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由我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控辍保学”部门联动机制,负责协调、研究、解决“控辍保学”工作中的困难问题。要根据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一步摸清学生入学辍学情况,排查政策措施空白点和工作盲点,把“控辍保学”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落实防辍控辍责任,形成“控辍保学”的长效联动机制。学校对“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牵头制定“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和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将“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重要考核内容。我镇人民政府及派出所负责定期对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用工单位进行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予以处罚。派出所要强化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师生安全,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学校创建良好的治安环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校园周边娱乐性活动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家校结合,齐抓共管。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高度重视家访工作,完善教师家访制度,利用假期组织学校领导、教师,经常性的对学生进行家访,全面了解学生情况,做好有辍学苗头学生的思想工作。学校建立完备的辍学学生档案,全面、准确掌握辍学学生姓名、辍学时间、辍学原因、辍学后去向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每月向县教育局报告。
(三)加强督查,提高实效。我镇人民政府教育督导组将适时对各学校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对适龄儿童入学的组织领导、控辍保学及工作措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从2017年9月起,控辍保学要作为脱贫攻坚、教育精准扶贫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分管领导要把控辍保学作为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严肃纪律,健全机制。镇人民政府将“控辍保学”工作列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严格奖惩。各部门要统筹制定本辖区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手段、经济救助、乡规民约等措施,责任到村、到户、到校、到人,逐一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完善控辍保学通报、限期整改、约谈和问责机制。从2017年起,建立控辍保学主要指标通报问责制度,对问题突出地区和学校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对辍学率超过规定要求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连续2次受到通报、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