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43H-/2021-1213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漭水镇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文号 | 浏览量 |
漭水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漭水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办公室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股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政务公开工作,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凡出现政务公开违纪情形时,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镇党组研究审定。
第七条 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