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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43H-/2020-1205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漭水镇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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漭水镇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认定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规范公文办文程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确保公文类信息公开有据可循,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公开属性的确定。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标注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须写明理由,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照办公室公文印发程序办理;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开属性。

(三)无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四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五条 文件印发后,发文股室部门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进行公开;对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做好登记归档工作,便于后续查询。

第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