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191-/2021-0207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田园镇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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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全镇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公开信息的内容
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股(科)室职责。
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6.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三、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将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在公开信息时,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田园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田园镇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3.田园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4.田园镇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5.田园镇政务公开重大决策信息公开制度
6.田园镇政务公开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田园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可会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六、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不得以保密为借口,使应当公开的信息未能公开。
八、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镇纪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田园镇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本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本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有下列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影响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本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田园镇纪委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田园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镇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是下列行为之一者,属性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1.该公开而不公开;
2.对公办事内容改办而补办的;
3.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4.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镇直各单位、各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镇直各单位或各村(社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主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全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田园镇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解读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策解读。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三条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相关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政策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二)相关部门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党政班子会议审议后,党政办按照规定和程序将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主要领导审签,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工作。
第四条 政策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起草背景、起草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等开展解读,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五条 政策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起草背景、起草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等开展解读,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政策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展现,确保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坚持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解读信息公开的首要平台,统筹运用政务微信等发布政策解读信息,扩大政策解读信息受众面。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 加强全镇政策解读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第十条 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范畴,由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实施。
田园镇政务公开重大决策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发扬民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从源头上规范权力的运作过程,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根据《重大事项议事决策规则》,结合田园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单位内部机构的划分及职责、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及各阶段工作计划;
2.评标办法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3.职工队伍的培训及职称评审工作;
4.人事增减;
5.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单位基础设施及硬件建设、维修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5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1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形式
行政领导集体决策。
三、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原则
(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
(二)实行领导集体所有成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
四、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程序
(一)会前协商:重大事项议题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做会前协商,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让与会人员准备好会前调研材料;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首先表明自己观点,待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集体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集体表决程序。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
(六)作出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持赞成意见人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半数为通过;没通过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下一次会议讨论后再做决策
(七)形成纪要:会议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实行年度编号。保密议题内容从简;其它会议纪要内容应有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上报上级分管领导及纪委备案。
(八)公开公示:除保密事项外要通过单位电子屏幕、公示板、政务信息公开网等方式进行一定期限公示。
五、决策纪律
在决策会议上每个班子都要畅所欲言,不隐瞒个人观点,集体讨论作出的决策都必须坚决执行,如有需要调整或修改,应有领导班子集体再次讨论决定,个人不得在执行中擅自作变更。对保密内容要严守秘密,不得外泄。
六、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议事规则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已作出的重大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二)违反本议事规则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田园镇政务公开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二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部门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六条 办公室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部门。
第七条 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八条 公文正式印发后,办公室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九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