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4-6/20231110-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
公开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及目录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本单位牵头的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商务领域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商务领域重大事项;
(四)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而制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下列事项不应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而制定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应当由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其他不应列入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