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3-8/20231114-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发改局 |
公开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及目录 | 发布日期 | 2023-11-14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规范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调整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和调整全县重大价格改革政策、重要领域市场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定价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调整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重大改革措施;
(四)推进实施昌宁县“一带一路”和辐射中心建设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
(五)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六)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其他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应当由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五)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