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3-0425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发布日期 | 2023-04-25 |
文号 | 昌政办发〔2023〕16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昌宁县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吃透标准范围。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保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保政办发〔2020〕56号)、《昌宁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进一步吃透规定、标准、范围、程序,推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纳尽纳。
二、加快推进落实。2023年内,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按程序编制完成本乡镇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总目录,并向社会公开;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前,要按程序编制完成本乡镇本部门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根据本乡镇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三、落实法定程序。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事项,承办部门要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确保程序合法、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四、及时整理归档。承办部门要按照“一事一档”的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将在制定、执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实施后评估、督促检查等材料认真收集归档。
附件:昌宁县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昌宁县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 名称 | 决策依据 | 承办部门 | 是否听证 | 完成时限 | 决策事项层级(注明省级、市级、部门) |
(一)规划类 | ||||||
1 | 昌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昌办发〔2020〕108号)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是 | 2023年6月 | 县级 |
2 | 昌宁县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 |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 否 | 2024年12月 | 县级 |
3 | 昌宁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 否 | 2024年12月 | 县级 |
4 | 昌宁县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 否 | 2024年12月 | 县级 |
5 | 昌宁县湿地保护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 否 | 2024年12月 | 县级 |
6 | 昌宁县“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 |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的通知》(云乡振发〔2022〕60号) | 昌宁县乡村振兴局 | 否 | 2023年4月 | 县级 |
7 | 昌宁县“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 | 《保山市“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否 | 2023年6月 | 县级 |
(二)公共资源配置类 | ||||||
1 | 拟新建太平山经营性公墓 |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188号) | 昌宁县民 政局 | 是 | 2024年12月 | 县级 |
(三)重大政策措施类 | ||||||
(四)价格管理类 | ||||||
(五)长期管控措施类 | ||||||
(六)其他需要提请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 ||||||
备注:本目录可以根据本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