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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20231030-00009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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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根据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指出:1.昌宁县耉街乡国美食馆经营使用的特香菜籽食用植物调和油,领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2.昌宁县牛穆王餐饮店经营使用的菜籽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领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3.昌宁县渔鼎园海稍鱼海鲜餐饮店经营使用的菜籽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领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4.昌宁县柯街镇新兴芙蓉饭店经营使用的菜籽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领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5.昌宁县柯街镇开明饭店经营使用的菜籽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领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6.昌宁县沙强餐饮店经营使用的罗平菜籽食用植物调和油,领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7.昌宁骨肉相连餐饮店经营使用的菜籽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领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8.昌宁县玉膳坊餐饮店经营使用的菜籽油,领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9.昌宁县三江世纪购物广场经营的小米辣(辣椒)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小豆芽和大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10.昌宁县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政智慧菜场)经营户高怀芹经营的姜,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11.昌宁县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政智慧菜场)经营户罗春奉经营的韭菜,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12.昌宁县田园镇范式特色火烧肉馆经营的散装米酒(38度),领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13.昌宁县李记老坛火锅餐厅经营的散装包谷酒(30度),领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14.昌宁县田园镇继昌食馆经营的散装米酒(42度),领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15.昌宁县天天日用品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16.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经营的短豆芽和长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17.昌宁县胜达商贸有限公司胜达购物广场经营的大豆芽和小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18.昌宁县富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19.昌宁县田园镇金客隆食品店经营的姜,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20.昌宁县柯街大尔多超市经营的沃柑、黄豆芽和小豆芽,沃柑的检验结果为丙溴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黄豆芽和小豆芽的检验结果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1.昌宁县耉街乡国美食馆、昌宁县渔鼎园海稍鱼海鲜餐饮店、昌宁县柯街镇新兴芙蓉饭店、昌宁县柯街镇开明饭店、昌宁县沙强餐饮店、昌宁骨肉相连餐饮店、昌宁县玉膳坊餐饮店经营使用的不合格批次食用菜籽油在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使用完毕;2.昌宁县牛穆王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时已转让经营,联系不到经营户;3.昌宁县三江世纪购物广场经营的小米辣(辣椒)、小豆芽和大豆芽到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4.昌宁县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政智慧菜场)经营户高怀芹经营的姜、经营户罗春奉经营的韭菜到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5.昌宁县田园镇范式特色火烧肉馆经营的散装米酒(38度)、昌宁县李记老坛火锅餐厅经营的散装包谷酒(30度)、昌宁县田园镇继昌食馆经营的散装米酒(42度)到收到检验报告时均全部销售完毕;6.昌宁县天天日用品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7.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经营的短豆芽和长豆芽,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8.昌宁县胜达商贸有限公司胜达购物广场经营的大豆芽和小豆芽,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9.昌宁县胜达商贸有限公司胜达购物广场经营的大豆芽和小豆芽,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10.昌宁县富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香蕉,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11.昌宁县田园镇金客隆食品店经营的姜,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12.昌宁县柯街大尔多超市经营的沃柑、黄豆芽和小豆芽,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

因昌宁县耉街乡国美食馆、昌宁县渔鼎园海稍鱼海鲜餐饮店、昌宁县柯街镇新兴芙蓉饭店、昌宁县柯街镇开明饭店、昌宁县沙强餐饮店、昌宁骨肉相连餐饮店、昌宁县玉膳坊餐饮店抽检的食用菜籽油属于风险监测;昌宁县三江世纪购物广场经营的小米辣(辣椒)属于评价性抽检;昌宁县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政智慧菜场)经营户高怀芹、经营户罗春奉、昌宁县田园镇范式特色火烧肉馆、昌宁县李记老坛火锅餐厅、昌宁县田园镇继昌食馆违法行为较轻,并积极主动配合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及时对产品风险排查和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我局对上述经营户进行了约谈,要求经营户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对昌宁县三江世纪购物广场、昌宁县天天日用品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昌宁县胜达商贸有限公司胜达购物广场、昌宁县富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田园镇金客隆食品店、昌宁县柯街大尔多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

鉴于昌宁县三江世纪购物广场、昌宁县天天日用品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昌宁县胜达商贸有限公司胜达购物广场、昌宁县富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田园镇金客隆食品店、昌宁县柯街大尔多超市无违法的主观故意,属于流通环节经营,不合格的农产品也是外购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我局在调查此案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其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立案调查处理结果为:1.昌宁县三江世纪购物广场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昌宁县三江世纪购物广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50元,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的行政处罚。2.昌宁县天天日用品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昌宁县天天日用品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的行政处罚。3.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00元,罚款人民币4000.00元。4.昌宁县胜达商贸有限公司胜达购物广场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昌宁县胜达商贸有限公司胜达购物广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50元,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的行政处罚。5.昌宁县富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昌宁县富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6.昌宁县田园镇金客隆食品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昌宁县田园镇金客隆食品店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7.昌宁县柯街大尔多超市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昌宁县柯街大尔多超市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