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管辖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管理、基金征缴和待遇审核支付。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和相关生育保险制度。
(四)贯彻执行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监督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的实施。
(六)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和信息披露体制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医疗保障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昌宁县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民政局、昌宁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昌宁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昌宁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与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昌宁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内设4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宣传、档案、保密、政务公开、机关党建、群团、人事教育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局机关自身能力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股。负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制度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负责管辖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管理、基金征缴和待遇审核支付。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
(三)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贯彻执行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负责全县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四)基金监管和规划财务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有关医疗保障基金,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划拨。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