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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64XP-/2021-1215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耈街乡
公开目录 村级财务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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耈街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规范村(组)集体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

(二)村(组)集体资金统一专户管理。村(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村(组)集体收入一律存入乡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管理,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和白条抵库,严禁借支、挪用村(组)集体资金,严禁公款私存私放,村(组)集体资金一律不得外借。乡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理资金要严格保密,做到不挪用、不平调、不挤占、不代扣。

(三)村(社区)集体资金使用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数额根据村(社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距离集镇远近来确定,一般为5000.00元,保障村(社区)日常支出。

(四)加强往来结算管理。村(组)集体在往来结算业务中产生的债权债务要加强管理,明确债权债务人、金额,做好村(组)债权清收和债务偿还,定期向村民公示。

(五)严格支出管理。村(组)集体支出主要包括办公经费、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支出。一切财务支出必须按照规定的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财务支出发生时,报账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及负责人签字后,按限额进行审批。凡无签名和公章的,乡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拒绝入账。实行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长“一支笔”审批,收支一律由报账员经手,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收付相关款项。认真执行财务开支限额审批制度,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结算起点为100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的支出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凡手续不全的,代理出纳不得付款,代理会计不得入账。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确定为不合理的开支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二、规范村(组)集体资产管理

(一)村(组)所有集体资产必须登记入册。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必须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二)定期对集体资产进行清理。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重点清查核实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对租赁资产合同到期的,必须按先交后用的原则进行续签;对实行转让的集体资产拍卖款必须一次性清收入账。

(三)严格执行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要制定相关方案,依法依规签订经济合同,报乡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同时报乡纪委、乡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承包、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费、租金和出让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四)严格执行集体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制度。集体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核销。对缺少和损坏的资产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凡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坏账的核销。坏账的核销要列出详细清单,注明核销原因,报乡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规范村(组)集体资源管理

(一)完善资源登记。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要按规定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规范资源承包、租赁。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承包、租赁必须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协商、招标投标方案和承包、租赁合同需报乡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同时报乡纪委、乡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其他资源的承包、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承包费和租金收取方式。承包费、租金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三)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四、规范民主理财管理

(一)建立组织机构。村民小组要成立由3—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从本村民小组中民主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与村民小组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从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群众信赖,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理财能力的群众、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不得由村(组)干部指定。村(组)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报账员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社区)民主理财活动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

(二)民主理财的权利、职责。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反映有关财务问题;有权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召开成员会议,听取全体成员对财务工作的意见;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有权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否决村(组)干部作出违反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决定。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增强民主意识、责任意识;维护和执行财务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定期开展理财活动;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馈信息,做到上下沟通;坚持实事求是,决不弄虚作假,有组织有纪律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认真学习,努力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三)民主理财的内容。年度预决算方案的编制执行情况;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开支情况;支出原始单据的合法情况;各项收入的收缴和合同的结算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专项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群众认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情况。

(四)民主理财活动。民主理财按照“先理财,后结账”的程序进行,定期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并做好理财记录,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必要时,乡人民政府可派相关人员参加村(组)的民主理财活动,开展业务指导。理财活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个人意见或少数人的意见干扰民主理财活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财的,可以提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批准予以调换。

五、规范村(组)务公开管理

(一)村(组)务公开的程序。公开内容在公开前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经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后,向群众公布。公布时,对各项公布资料需由本村(组)负责人、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报乡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公开后,村(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同时,对每期公开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及村(组)的处理落实情况要做好台账记录。

(二)村(组)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全面、详细、真实和纪实的原则,对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收支情况、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进行公开。

(三)村(组)务公开的时间。村(组)务公开应根据村(组)务发生的程序、时效、特点,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对常规性业务工作,如财务收支要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公开一次;对阶段性工作,如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合同、重大项目建设、民生资金发放等,要及时公开;对群众关心的热点事项,如重大投资决策及预决算、土地征用费等收入及使用情况应随时公开。

(四)村(组)务公开的形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群众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便于群众阅览的地方建立村(组)务公开栏,设置村(组)务公开意见箱,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公布到户,同时可采取会议、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群众对公开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核实,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必须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询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六、规范档案管理

村(组)财会档案是指村(组)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原始依据,具体内容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各项财务收支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资料。

乡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人员、村(组)报账员平时要做好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年终将其归类装订成册,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村(组)财会档案,对于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会档案损毁遗失的,将依法追究档案保管员的责任。

七、规范会计交接工作

财务人员离任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收人,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办公物品等。接收人应当认真接管移交资料,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并注明移交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