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3-2-/2022-0610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六稳六保工作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昌宁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听证会第3号公告的补充公告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39号),“为确保我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分类规范,形式相对统一,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自然资源厅在充分吸收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工作方案进行调整”,按照《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文件要求,保山市对补偿种类进行剔除、归并、新增并统一,结合省自然资源厅《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省级初步审查意见》及《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市级审查平衡意见》保山市各县(区、市)对价格进行平衡调整,昌宁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修改调整后,因修改内容与第3号公告的处理意见存在差异,故进行补充公告。
第3号公告中针对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归纳后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1)建筑物:补偿价格在原有基础上合理调整;
(2)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部分补偿价格偏低的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实际工作中大门种类、材质、规格等有所不同,可根据市场采信价格进行修正;结合实际征地补偿工作情况,化粪池不细分种类,沼气池的规格划分保留。
2.坟墓
坟墓迁移补偿价格结合当地公益性墓地墓穴的平均价格水平等,进行合理调整。
3.林、果木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684号),第三条 科学合理分类:在测算过程中可将林(果)木按照林组、生长周期、胸径等各地易执行或老百姓易接受的方式进行区分。结合昌宁县的征地工作情况,可按地径进行划分。
昌宁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按照《工作调整方案》《省级初步审查意见》及《市局平衡意见》修改调整后的变动情况:
1.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补偿标准种类调整前共有15个二级类,55个三级类;调整后共有7个一级类,23个二级类,66个三级类;
2.林木类
调整后林木类包含用材林木和经济林木,用材林木类按胸径制定、经济林木类按挂果期制定;
3.青苗
调整后不分大春作物、小春作物,将粮食作物与油料作物合并为粮油作物;烤烟与香料烟合并为烟叶;蔬菜瓜果类分为蔬菜、瓜果。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