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赵贵兰 因保管不善,将房产证2004字第626号、昌国用(2004)第0044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贵兰
监护人:张卉
代理人:王睿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