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罗文春 因保管不善,将昌宁林证字(2016)第241111010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文春
2026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