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433-2/20260615-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6-15 |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项) | 实施部门 | 行使层级 | 中介服务及技术性服务原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 | 备注 |
1 | 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 该行政许可事项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阶段无需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该报告在用地报批阶段提供 |
2 | 矿产资源勘查方案评审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评审机构 | 该行政许可事项为市级权限事项,县级无该事项权限 |
二、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3项)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项) | 实施部门 | 行使 层级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也可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 | 不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让采矿权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2024〕485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矿业权人(申请人)应承诺评审备案的所有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真实、客观、完整的,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编制机构(单位); 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人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并填报公示信息,未注册或未填报公示信息的,不予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 | 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让采矿权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审批部门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3〕321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三、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5项)
序号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项) | 实施部门 | 行使层级 | 技术性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 | 技术性服务结果要件 | 备注 |
1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2024〕485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评审机构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2 | 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让采矿权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 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由审批部门自行编制,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3 | 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让采矿权情形的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 | 具备设计能力的单位 | 矿产资源开采方案 | 由审批部门自行编制,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4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 具备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评估,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5 | 矿产资源开采方案评审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评审机构或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