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6433-2/20221107-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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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53),《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19)精神,确保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县相关要求,切实推进我昌宁县自然资源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相关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公平竞争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平等 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保障

为加强统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的有序开展,成立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负 责全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长:杨怀志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晓云 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达武 党组成员、副局长

         曾晓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赵金鹏 办公室负责人

         李胜昌 组织人事股负责人

         彭钰颖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股长

         张胜启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股负责人

         苏   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

         濮永奇 地质勘查管理股股长

         张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股负责人

         林   耕地保护监督股负责人

         于鹏飞 法规股股长

         赵   国土空间规划股干部

         段富银 城市规划股股长

         鲁晓萍 村镇规划股股长

         李海益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负责人

         杨如军 执法监督股负责人

         李朝渊 财务股负责人

         杨绍鹏 昌宁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陈永顺  昌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兰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规股,由于鹏飞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人员发生变动时,由相应职务的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三、审查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对象。本单位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介服务、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实施。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均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 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地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定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审查与清理责任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股室、中心对本股室(中心)负责业务领域起草本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

()各股室、中心起草的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

()股室、中心牵头,以自然资源和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股室负责、法规股配合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将审查报告与文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后联合发文。

五、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工作程序

机关各股室在拟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束后,要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明确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要随同政策措施一并上报主要领导审查签批,并存档备查。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 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征求意见时可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二)工作要求

各股室、中心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内容和要求,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如对审查政策把握不准确或有异议的,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实施,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实施;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3.公平竞争审查表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