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昌宁县耈街彝族苗族乡中心学校(新厂村完小) 因保管不善,将昌国用(1996)字第08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昌宁县耈街彝族苗族乡中心学校(新厂村完小)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