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李国忠 因保管不善,将昌集用 (1993)字第温I-484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国忠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