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巫发富、巫绍义 因保管不善,将昌集用(95)字第0113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巫绍云、巫绍义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