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昌宁县鸿安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保管不善,将 昌国用(2010)字第86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昌宁县鸿安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