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赵新华 因保管不善,将昌国用(2013)字第300号、昌国用(2013)字第301、昌政房2013字第29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新华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