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罗月琪 因保管不善,将 昌国用(2012)字第134号、昌宁县房权证2012字第118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月琪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