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刘怀珍 因保管不善,将 昌国用(2008)字第271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怀珍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