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李绍明因保管不善,将 翁集建(1993)字第276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绍明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