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昌宁县公安局 因保管不善,将 昌国用(2004)第811号土地使用证、001263号房产所有权证 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昌宁县公安局
2021 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