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李朝忠因保管不善,将昌集建(92)字第鸡A-033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贵春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