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赵国龙因保管不善,将昌国土资字(1992)119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国龙
2019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