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昌宁县卡斯中心卫生院 因保管不善,将 昌国用(2007)第105-00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昌宁县卡斯中心卫生院
2023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