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3-2/20230714-00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 | 2023-07-14 |
文号 | 浏览量 |
字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县城区内年久失修房屋拆除重建的提案(2号)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们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政策研究,现将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6年昌宁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后,为进一步规范县城中心城区建房行为,2018年,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了《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昌住建规〔2018〕1号,在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区划图中,将位于右甸西路北侧、宝丰路西侧、文昌街南侧地块(地块隶属龙井社区)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域,按规定该区域一律不得新批宅基地,不准居民个人零星建房(新建、拆除重建),严格控制新建、拆除重建等活动。
依据国务院305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确定有效期分为三种情况:一般来说,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昌住建规〔2018〕1号)自发布起至今已经自动失效。但由于目前正在开展编制《昌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城市各用地布局和功能结构、城市道路网均在进行调整,城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风貌管控等各项指标均未审定,昌宁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房只能按原划定区域进行管控审批;对于给建房户带来的各种困扰我们深感歉意。在下步工作中,一是及时编制完成《昌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备案;二是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就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是否同意依据已批复完成的《昌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成果中的“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布局要求对居民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审批,三是对目前龙井社区禁建区范围内确需建房的农户,请建房户及时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现居住建房情况进行质量安全等级鉴定,确为C、D级危房的请建房户将鉴定报告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同时我局及时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田园镇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依法进行审批建设。
联系人:段富银,联系电话:0875—7121225。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