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3-2-/2021-0107009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文号 | 浏览量 |
于雪艳、施文春、罗金桥、李程毅、赵金龙委员:
您们五位提出的《关于完善温泉镇茶叶初制所手续办理的提案》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们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调查分析研究,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0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我县除田园镇外12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用地审批按上述规定办理。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各位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并请各位一如既往的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关心和支持。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