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3-2-/2018-1031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日期 | 2018-04-28 |
文号 | 浏览量 |
杨春成、李加升、杨林艳3位代表:
你们在昌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恢复乡镇国土所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各位代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我局对你们的建议高度重视,专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你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保山市2008年国土资源工作会议要求,为整合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力量,昌宁县作为撤销乡镇国土资源所按片区设立国土资源分局的试点县。经中共昌宁县委、昌宁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县于2008年7月撤销13个乡镇国土资源所成立5个基层国土分局。分局成立后,存在人员编制少,管辖乡镇多的矛盾,导致不设分局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出现不够规范,服务不到位,群众意见大等问题。鉴于以上原因,经主动汇报、协调,2016年7月,我局分别在13个乡镇设立不动产登记服务站,充实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力量,但仍然适应不了新常态下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2017年5月我局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了《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基层国土资源分局管理体制改革的请示》(昌国土资发〔2017〕87号)文件,主要内容是撤销5个国土资源分局设立13个国土资源所。
2017年6月30日昌宁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会议原则同意《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基层国土资源分局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2017年7月10日,十三届县委第16次常委会会议讨论,会议决定同意昌宁县基层国土资源局分局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项。
2017年8月2日,昌宁县人民政府对昌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国土资源分局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昌政复〔2017〕67号),同意《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基层国土资源分局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我局接到昌政复〔2017〕67号文件后,及时向中共昌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上报《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成立乡镇国土资源所的请示》(昌国土资发〔2017〕165号)。经昌宁县2017年11月29日第2次编委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拟暂不撤销国土资源分局,其它未设国土资源分局的乡镇,建议由现有国土资源分局派驻专人开展工作,编制仍隶属现有国土资源分局;原因是县国土资源局所属5个国土资源分局为参公事业单位,累计使用参公事业编制32名,拟成立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只能使用参公事业编制,单位性质应该为参公事业管理单位。但设立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按程序需由各级人社部门逐级上报至中央编办批准,获批难度较大。
2018年3月2日,中共昌宁县委组织部通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和省市委组织部的要求,从发文之日起,原则上暂停干部提拔调整工作。
经我局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沟通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建议将该事项纳入此次国家机构改革中进行统筹考虑。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各位代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注,并请各位代表一如既往的对我们工作予以关心和支持。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