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3-2-/2020-0629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行政执法主体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共40名
三、主要职责权限
(一)职责
1、巡查监督辖区内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和遵守情况;
2、受理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
3、调查处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4、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权限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自然资源的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3、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内进行现场勘测、拍照和摄像;
4、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5、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四、执法依据、执法程序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
执法程序: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案件审理--行政处理(告知及决定)--执行(移送)--结案。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在工作时间进行举报投诉。举报人应留下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便于进一步沟通联系及反馈处理结果。
举报方式:电话举报或当面向有关人员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875-7121224 0785-7120265
投诉举报地址: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股。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万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