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3-2-/2019-0211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9-02-01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昌宁昌泰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下六甲河边寨制灰用石灰岩矿
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通知
昌宁昌泰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佳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双方申请将昌宁昌泰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下六甲河边寨制灰用石灰岩矿采矿权(许可证号:C5305242014027130133030,有效期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办理抵押备案的资料收悉(抵押合同编号:2018年抵字第18-3号),本次抵押已做备案。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并告知如下:
一、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和我局批准,采矿权不得重复抵押,不得转让。
二、抵押期间,抵押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或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采矿权可能被我局依法予以暂扣、吊销、注销。上述情形一旦发生,可能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
三、采矿权抵押只有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包括依法批准延续后的期限)才能受到法律保护。采矿权有效期届满,抵押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延续或申请后登记机关依法未予以批准的,采矿权将依法废止。此类情形一旦发生,可能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此等风险由抵押权人自行权衡并承担。
四、抵押权人依法实现抵押权的,我局将依法对采矿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拟受让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等情形进行审查。只有获得我局的批准后,抵押权方可实现。
五、抵押合同中认定的采矿权抵押金额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确定的,我局办理抵押备案的行为并非属于对此金额的确认。抵押权实现时,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得到完全清偿的,该风险由抵押权人自行承担。
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我局申请解除抵押备案: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已经实现;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4.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