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昌宁县林业局因保管不善,将房权证2014字第11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昌宁县林业局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