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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3-2/20230820-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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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李某安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23421日,县自然资源局在日常查工作中发现,更戛乡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村民李某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31日起间断性在昌宁县更戛乡原某某石场矿山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涉嫌非法采矿。昌宁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421日就该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向当事人送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进行现场勘测、收集资料、固定证据、取证调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李某安及向当事人李某安购买砂石料矿产品的7个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并作笔录,经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初步核实当事人李某安累计违法销售所得116654.69元,当事人李某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李某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李某安非法开采的违法所得已超过十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376日将该案移交昌宁县公安局追究相关责任,昌宁县公安局于2023713日作出立案决定

案件警示:一是案件中当事人无证开采矿产行为为间断性开采,县自然资源局前三次定点巡排查中均未目击当事人开采现场,无法确定非法开采人员,第四次定点巡查中才固定非法采矿当事人;二是案涉金额已达刑事立案条件,县自然资源局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昌宁某某冶炼硅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

基本案情: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昌宁某某冶炼硅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5月和20198月占用位于昌宁县田园镇达丙社区昌宁某某冶炼硅有限公司厂房西边和北边的土地15729.36㎡(其中国有15350.00㎡,集体379.36㎡)硬化场地和道路、建设厂房、堆放硅矿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331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涉嫌)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案件警示:该案件中当事人利用紧接厂房周边未办理手续土地进行非法建设行为,违法行为较为隐蔽,难于发现,下步工作中将结合卫片图斑对新增建设行为及时进行核查,无合法用地手续建设行为及时查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