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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3-2-05_Z/2018-0313016 发布机构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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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备注

1

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非耕地)审批

行政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临时用地范畴;

2.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

3.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4.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缴纳复垦保证金;

5.申请使用的土地时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界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申请书;

2.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

3.勘测定界报告;

4土地复垦方案。

1.接件审查;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办结。

2

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行政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五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收费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1、证书工本费20.00元/本; 2、土地权属调查测绘费: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登记费0.1元/平方米,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2〉按单位性质不同收费。

各种需提交的资料齐全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作物权属证明。

1.接件审查;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办结。

2

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1、证书工本费20.00元/本; 2、土地权属调查测绘费: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登记费0.1元/平方米,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2)按单位性质不同收费。

各种需提交的资料齐全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作物权属证明。

1.接件审查;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办结。

2

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1、证书工本费20.00元/本; 2、土地权属调查测绘费: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登记费0.1元/平方米,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2〉按单位性质不同收费。

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注销的国有、集体土地。

1.土地使用权注销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作物权属证明。

1.接件审查;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办结。

2

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其他登记

行政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1、证书工本费20.00元/本; 2、土地权属调查测绘费: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登记费0.1元/平方米,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2〉按单位性质不同收费。

所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作物权属证明。

1.接件审查;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办结。

3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1、土地证书费20元/本;

2、土地权属调查测绘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登记费0.1元/平方米,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

3、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各种需提交的资料齐全

1.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注:需验核原件

4.转让、出租、抵押相关合同书(协议书);

5.申请书;

6.评估报告。

1.接件审查;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办结。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用地政策;

二、拟建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撑性文件或项目建设依据;

4.项目平面布置图;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土地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

7.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8.土地复垦方案备案表或承诺书、补偿耕地措施;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10.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

11.涉及坝区耕地的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承诺;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3.矿产资源压覆备案证明材料

14.根据政策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接件审查;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办结。

5

零星分散矿产(砂、石、粘土)资源开采审批

行政许可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4条第四款: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

所申请矿区(仅限砂、石)符合我县矿业权设置方案,符合矿权新立相关要求,提供要求的相关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

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租资金技术、设备证明;

6.划定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坐标;

7.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8.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延期批复;

10.地质报告和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备案登记表;

12.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

13.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14.规定的电子文档。

1.接件审查;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