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3-2/20230625-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3-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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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1.包产到户后我家与张三家调换过土地,现在各家就种着调换后的土地,这样违法吗?会不会被追究责任? 答:本村民小组内土地互换是不违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但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如果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不用于耕种而是用于建盖房屋、临时工棚、猪牛羊圈、挖塘养鱼等非农业种植活动,则会被追究责任。 2.我是A乡的,近年年生猪价格很好,为提高家庭经济收入,在我家的承包地理建盖了猪圈,养殖生猪,没有办理手续。前边县自然资源局告知我,我建设的猪圈占用基本农田,要拆除整改,不整改将依照法律法规对我进行处罚,请问我建盖猪圈是否真的违法了? 答:违法了。虽然你建设的猪圈用于生猪养殖,属于农业产业结构内部调整,但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建盖猪圈必须要联合踏勘选址,办理实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3.我家于去年3月对老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新,将原来的土木结构房屋拆除建设了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告知我家建设房屋被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照到,要求我家核实整改,请问我家建房违法了吗? 答:你反映的这个问题,第一要确定你家原先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有用地手续,如果有,在建设前是否办理了原宅基地内建房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第二翻新建设是否超出原批准面积和批准位置;第三建设过程中临时占用区域是否已完成恢复治理。以上三个要件都是判定是否违法的关键,不满足一条都属于违法,需整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4.我家有一块承包地,不种植好多年了,前边租给他们临时堆放木料,现在有人跟我承租想用于垃圾回收及砂石料临时堆放出售,请问是否可以使用,是否会形成违法?
答:不可以。垃圾回收和砂石料出售行为均属于商业行为。需使用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你说陈述的土地为你户承包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农业以外的用途。
5.我是做苗圃的,十年前我在B镇租赁了一块水田地,做苗圃,由于销路不好,一直占用着土地,这样在着可以吗,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答: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取决于租赁的土地类型是什么。(一)若租赁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则开苗圃的行为不合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只能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二)若租赁土地属于一般耕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第二点坚持问题导向,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你建苗圃占用的耕地要消除“非粮化”行为,恢复到粮食生产上。
6.二年前我家买了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一直因为资金问题没有开工建设,到我有资金再开发建设行不行? 答:不行。一直拖延不开工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使用权。 7..我是C镇的,我家责任山上有很多山砂和石头,我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个开采许可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我是否可以自己去挖卖,或租给别人挖卖吗? 答:不可以。《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金属矿、非金属矿、稀有矿、地热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开采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个人无权买卖、租赁、私自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