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3-2-05_Z/2018-0313017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主体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字: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类别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马玉春;
(四)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滨河西路8号;
(五)邮政编码:6781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5-7120265。
二、行政执法依据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年1月1日 | 国家主席令七十四号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年8月28日 | 国家主席令第八号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1月1日 | 国家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 |
4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 | 1987年4月29日 | 国务院 | |
5 | 土地复垦规定 | 国务院 | 1989年1月1日 | 国务院令第19号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90年5月19日 | 国务院令第55号 | |
7 |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0年5月19日 | 国务院令第56号 | |
8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国务院 | 1991年5月1日 | 国务院令第74号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94年3月26日 | 国务院令第152号 | |
10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94年4月1日 | 国务院令第150号 | |
11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年2月12日 | 国务院令第240号 | |
12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年2月12日 | 国务院令第241号 | |
13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年2月12日 | 国务院令第242号 | |
14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年7月20日 | 国务院令第248号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1月1日 | 国务院令第256号 | |
16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1月1日 | 国务院令第257号 | |
17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7月1日 | 国务院令第349号 | |
18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3月1日 | 国务院令第394号 | |
19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土地管理局 | 1992年3月8日 |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 | |
20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 地质矿产部 | 1995年5月4日 | 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 |
21 |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土地管理局 | 1998年3月1日 |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 |
22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1999年3月2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 |
23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1999年4月28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 | |
24 |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08年6月1日 |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 |
25 | 划拨用地目录 | 国土资源部 | 2001年10月22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 |
26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2年1月1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 |
27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国土资源部 | 2002年7月1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 |
28 |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2年10月1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 |
29 |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3年3月1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 | |
30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3年3月1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 |
31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3年3月1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 |
32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国土资源部 | 2003年8月1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 |
33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4年3月1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 |
34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4年12月1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 |
3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4年12月1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 |
36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5年7月1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 |
37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5年7月1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 |
38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5年7月1日 | 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 |
39 |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4年11月30日 | 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 |
40 |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8年1月1日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号 | |
41 |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9年4月2日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
42 |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9年7月29日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 |
43 |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9年9月24日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 |
44 |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0年5月26日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 |
45 |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2年1月1日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 |
46 |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3年4月1日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 |
47 | 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1988年3月30日 | 云政发[1988]46号 | |
48 | 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1989年8月6日 | 云政发[1989]137号 | |
49 | 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1991年6月22日 | 云政发[1991]111号 | |
50 | 云南省地质勘查设施保护暂行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1992年12月11日 | 云政发[1992]250号 | |
51 | 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1993年2月23日 | 云政发[1993]42号 | |
52 |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1993年3月16日 | 云政发[1993]56号 | |
53 | 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1994年12月10日 | 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 |
54 |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1998年9月30日 | 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 |
55 |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01年3月1日 | 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 |
56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测绘院(云南省测绘局)、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00年8月24日 | 云政办发[2000]178号 | |
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年12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 | |
58 | 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5年9月1日 | ||
59 |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 国家测绘局 | 2000年9月1日 | 国家测绘局令第8号 | |
60 |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1999年12月27日 | 省政府令92号 | |
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5年10月1日 | 国务院令180号 | |
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89年5月1日 | 国务院令32号 | |
63 |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1996年1月2日 | 省政府令32号 | |
64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14年7月1日 | 国土资源部第60号令 | |
65 |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 2014年9月30日 | 国土资发〔2014〕127号 |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3项)
第一项: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非耕地)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方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杨怀志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张宾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杨怀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5305240002)、杨绍鹏(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0033)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办理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项:县级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文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杨怀志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张宾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杨怀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5305240002)、杨绍鹏(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0033)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办理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项:零星分散矿产(砂、石、粘土)资源开采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开采零星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李晓云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海益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苏国伟(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33679)、张媛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10366)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办理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85项)
第一项: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对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对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执法名称依据、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一条: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使用虚假文件骗取登记的,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对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部门规章:《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开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四项: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五项: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检查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八项: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违规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九项: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或者擅自出租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项: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向矿产储量管理机构申报矿产储量的,或者不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提交资料、报告、报表的,或者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项: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三项: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四项: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项: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六项: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采矿,吊销采矿许可证。责令第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第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必须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矿山企业的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或者核定的指标。禁止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第二十条:采矿权人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回收和利用;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石和暂时不能综合回收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文物古迹,应当停止现场施工,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采矿,吊销采矿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第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第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七项: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第三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八项: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九项: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项:对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一项: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不按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二项: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三项: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四项: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五项: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项: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七项: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八项: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九项: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3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项: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一项: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二项: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三项: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257号发布)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四项: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五项: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六项: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七项:对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八项:对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项: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十七条: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等变化情况,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第三十二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一项: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二项: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三项: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四项: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五项: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六项: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七项: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八项: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九项:对未经批准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项: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一项: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二项: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三项:对违反规定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四项: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五项: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六项: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七项: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八项: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九项: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项: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一项: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二项: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三项: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四项: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不低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0年12月26日国家测绘局修改)第三十六条:非法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不低于违法所得的罚款。侵犯测绘成果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8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十五条: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五项: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六项: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监管单位和人员查询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七项:对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八项:对伪造、变造、出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伪造、变造、出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测绘条例》(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出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九项:对使用政府资金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未依法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测绘条例》(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政府资金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未依法招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项: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事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测绘成果,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测绘条例》(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事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测绘成果,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一项:对测绘单位在施测前未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其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测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测绘条例》(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测绘单位在施测前未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其测绘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二项:对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政府资金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测绘条例》(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政府资金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三项:对未事先将试制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专题地图的专业内容未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发行、展示、销售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严重错误的地图产品,予以没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测绘条例》(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事先将试制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专题地图的专业内容未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发行、展示、销售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严重错误的地图产品,予以没收。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四项:对展示、销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或者外国制作的涉及中国行政区域的地图前,未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严重错误的地图产品,予以没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测绘条例》(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展示、销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或者外国制作的涉及中国行政区域的地图前,未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严重错误的地图产品,予以没收。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五项:对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1项)
第一项: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继续施工的行为的制止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核查与制止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责任: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四)行政征收(共7项)
第一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采矿权人,必须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联系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金额,审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表,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征数额,制发缴费通知书,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采矿权人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第五条第(二)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的通知》(云国土资〔2002〕1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准予登记的,下发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第二十条:采矿权使用费由采矿权人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范围面积或其尾数小于或者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征收,大于0.5平方公里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征收。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联系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金额,审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表,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征数额,制发缴费通知书,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采矿权人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耕地开垦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示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耕开占用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费用,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完成征收。其中,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耕地开垦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联系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确定耕地开垦费的征收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确定耕地开垦费应征数额,制发缴费通知书,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申请人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土地闲置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审核阶段责任: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确定土地闲置费应缴数额,制发缴费通知书,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土地闲置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云国土资[2012]4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是指非农建设占用坝区耕地的用地者,除按“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要求完成占补平衡任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为提高耕地质量,应当再缴纳的费用。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执行。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第四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州(市)人民政府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征收,列入土地供应成本,不得在其它环节重复收取。其中,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省国土资源厅征收。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坝区耕地补偿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联系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确定坝区耕地补偿费的征收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确定坝区耕地补偿费应征数额,制发缴费通知书,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申请人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坝区耕地补偿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登记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56号)第七章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发生的土地登记,受让人、出租、抵押人、继承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登记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联系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登记费的征收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登记费应征数额,制发缴费通知书,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申请人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登记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证书的工本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规定: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规定,土地证书工本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联系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确定土地注册登记、发证的征收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确定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应征数额,制发缴费通知书,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申请人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行政检查(共5项)
第一项: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探矿权人实施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勘查行为予以行政告诫或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检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时,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探矿权人实施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勘查行为予以行政告诫或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检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时,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采矿权人实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予以行政告诫或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现场进行检查,有地质灾害隐患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2、处置责任: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或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治理;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所及群众所反映的闲置、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情形予以检查核实;
2、处置责任:做出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以罚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人民法院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行政确认(共4项)
第一项: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土地权利证书的个人,进行土地权利现状监管,对土地权利发生改变或有争议的及时作出相关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改变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土地权利证书的个人,进行土地权利现状监管,对土地权利发生改变或有争议的及时作出相关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六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土地权利证书的个人,进行土地权利现状监管,对土地权利发生改变或有争议的及时作出相关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土地使用权其他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执法机构: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土地权利证书的个人,进行土地权利现状监管,对土地权利发生改变或有争议的及时作出相关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