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4-1-/2022-0418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 | 2022-04-18 |
文号 | 浏览量 |
马余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机制的提案》已由县人民政府转交我局办理。您的提案敏锐提出了昌宁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参加社会保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收到提案后,县人社局高度重视,明确提案办理责任人迅速对所述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召开会议对办理措施进行讨论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调研现状
当前,昌宁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模糊,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缺失,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的比例不高,当面临退休、失业、工伤伤害的时候承受能力不足;三是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劳动监管环节薄弱,劳动纠纷调解力度还需加强。
二、工作措施
(一)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用工。按照《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保人社发〔2022〕5号)文件要求,逐步推广使用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等通用示范文本。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平台企业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同时,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推动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将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纳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平台监测范围。
(二)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以“法治人社 志愿青春”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为载体开展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宣传,就劳动争议多发、高发企业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业为主,由3名志愿者每人联系10家有相关服务需求的企业开展依法用工的指导和服务。同时,健全完善我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对于企业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三)优化社会保险服务和宣传。目前社保网上服务经办可通过“云南省人社12333网上社会保险办事大厅(个人)”、“云南省人社12333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单位)”、“云南人社12333”app等线上渠道提供人员信息查询、缴费信息查询、待遇信息查询、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居民养老业务办理、社保卡业务办理、养老资格认证、证明打印、社保卡等业务。在社保转移接续方面,依托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已实现省内及跨省的各险种转移接续网上办理。接下来,县人社局将结合社保服务“康乃馨”行动、社保服务先锋队工作的推进,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社保政策宣传,着力提高社保政策的知晓率和覆盖面,切实增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执行职业标准和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为上级加快新业态工种、新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编制提供基层建议。特别是对一些细化工种,如:网约车服务、外卖配送、网络直销等新兴职业工种的标准编制,将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和职业培训提供基础保障。目前,《保山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出台,解决了部分政策阻碍,其他行业参保政策有望年内出台,待上级政策公布,我局将第一时间进行落实。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贯彻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及减负稳岗等支持,更好发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突出需求导向,只要符合地区和企业发展需求,就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内容。
提供更加完善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给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保障与尊严。今后,我局将根据委员的建议,加大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公平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全力抓好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再提宝贵意见!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