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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4-1-/2022-0119009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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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有关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保山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工作文件的通知》(保准组办〔2021〕2号)文件精神,明确归集内容和范围。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涉及人社部门的有第62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第71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第92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第118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5项许可事项,其中行使层级县级的有第71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第92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3个行政许可事项。二是组建工作小组,拟定归集内容,由各相关股室、审批人开展自查,局办公室收集汇总后,组织统一审查。

二、工作自查情况

经自查三个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发现违反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要求,不存在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问题。具体情况为: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021年共办理保山东林富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科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昌宁维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不存在可批不批、或明或暗设置准入门槛等情况。在事项设立上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条件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规定和《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社发〔2019〕9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许可条件。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方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今年准予昌宁县英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东林富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澍珩劳务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三家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在工资支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方面规范运行。经核查,未发现未获得许可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三)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事项设立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事项受理按照一是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条件;二是申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三是具体办学条件应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四是申报的学校名称应通过名称预先核准。今年准予昌宁县荣创职业培训学校设立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核查,未发现未获得许可,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学校行为。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以问题导向抓好工作落实。围绕违背市场准入清单的有关案例,举一反三,对标对表,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条款落地落实。

(二)持续营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一是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事项,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结时限和提供材料。二是认真梳理部门行政职权,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三是强化宣传,提高“云南政务服务网”和“一部手机办事通”推广运用。

(三)持续营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推行“互联网+监管”,统一程序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禁止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加强过程监督,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持续建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案例归集范围、案例排查的方式,切实发挥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效应,持续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