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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4-1/20241203-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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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指南

为依法维护您的劳动保障权益,及时查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我们提醒您举报投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举报和投诉是不同的,请分清您的诉求行为

1.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的行为。

举报人不是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唯一当事人。一般情况,举报人与案件的查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如果案件的处理与您本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您不是唯一的当事人但希望同时维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您是举报人,您的诉求行为就是举报。

2.投诉,是指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您是当事人,案件的处理与您本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您是投诉人,您的诉求行为就是投诉。

二、您的投诉(举报)投诉范围

1.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童工。

3.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4.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5.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6.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7.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8.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工资报酬的。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您的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2.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应按要求填写《投诉登记表》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2名)。

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资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5.您可以本人到本级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委托他人投诉的,必须出具您的有效投诉委托书。

6.如果您通过电话进行投诉,我们将予以简要记录,您应当在事后递交符合要求的投诉文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不递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投诉无效。

7.如果您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投诉,而且符合投诉文书要求的,我们将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您应当递交有效的投诉文书并补正相关证据材料(如是复印件,请签字或用印予以确认)。

四、您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

1.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3.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4.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7.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五、昌宁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0875-7131299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