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4-1-/2021-0615009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文号 | 浏览量 |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机构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2.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5.城镇登记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6.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7.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经办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