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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4-1-/2021-0503009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发布日期 202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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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外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申请人准备齐全申报材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现场勘验。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作出予以许可决定的,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办理窗口统一领取。无法送达时,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