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4-1-/2021-0915009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文号 | 浏览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