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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4-1-/2021-0714009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 发布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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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14第3号,2014年10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和办理年度核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22号)第一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年度核验等相关事项,原由省级办理的下放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