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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7470-X-/2022-0527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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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任务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202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任务清单。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一)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县、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等。(各级党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安委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保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保办字〔2019〕77号)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督查室、县安委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

(四)其他党委会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班子成员负责)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党委全会工作报告内容,并列入党委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各级党委,县安委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分值设置不低于综合考评总分值的3.5%。(各级党委,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考评办,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地方党委会议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各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专题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严格执行《保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保办字〔2019〕77号)规定,坚持政府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分兵把口,严格履职,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每季度至少分析、布置、督促、检查1次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加强督查检查。(县安委会负责)

(十)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并列入政府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各级安委会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各级安委办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明确专门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完善配套支撑保障措施,确保发挥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县委编办、县安委办牵头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县安委会负责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县安委办负责)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十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明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部门党委(党组)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部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安全生产方面的集体学习。(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十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部门重点工作和工作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内容。(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十六)研究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每2年组织1次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十七)加强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管控,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并落实新行业、新业态的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县委编办、县安委办牵头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对危化品、燃气、道路交通、电动自行车、民爆物品等环节多的领域,实行主管牵头、协同共治的全链条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由实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十一)支持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抓紧上报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二十二)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各级党委,县纪委县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相应政府网站公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各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负责)

(二十四)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党委、纪委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十五)健全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十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教育和培训计划。(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十七)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十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十九)及时、如实、准确、全面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县应急局负责)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十一)按照国家、省、市、县统一部署安排,认真落实《保山市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工作方案》,聚焦矿山、危化品、民航、道路和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建筑施工、燃气、消防、自建房等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采取企业自查、专项督查、执法检查、综合督查和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全县各行业领域开展分层级、全覆盖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应急处置4项动态管理清单,实行项目化、清单化、具体化推动问题隐患整改,严防隐患酿成事故。(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统筹疫情防控、公共安全,对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要立即责成整改。(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卫生健康局、文化和旅游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五)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挂图作战”“倒排工期”“销号管理”“评估总结”,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高度重视国家、省、市、县考核、巡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逐条逐项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县安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三十七)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得降低审批门槛。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项目建设审批的重要指标。(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三十八)“十四五”产业转移布局要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严防已淘汰的高风险产能异地转移、风险转嫁。传统产业转移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严格把控涉及光气、氯碱、合成氨、硝酸铵、氯酸铵等有毒气体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建设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对转移项目开展安全设计诊断,严禁工艺技术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淘汰落后化工项目落地。(县应急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配合)

(四十一)对各级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各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负责)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四十二)加大力度检查企业分包转包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三)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四)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县级有关资质认证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五)督促国企、央企发挥表率作用,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不具备条件的不能盲目承接有关业务。(县国资委负责)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四十六)结合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工作,开展用工检查。重点核查企业危险岗位雇佣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等情况。(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七)督促生产安全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一同履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灵活用工数量较多的行业,劳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加以检查,对发现不按规定落实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处以罚款和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九)督促企业严控危险岗位劳务派遣工数量,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五十)针对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突出问题,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公路货运车辆“三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落实行刑衔接,最大限度限制压缩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空间。(各级人民政府,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一)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探索建立“明察暗访+媒体曝光”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二)发挥“12345”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作用,健全完善各行业领域风险隐患举报查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三)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的腐败问题,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五十四)严格按照市、县两级执法管辖权限,明确职责分工,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企业监管以县级为主,规模大、风险高、专业性强的企业由市级监管,构建上下协调联动、分类分级执法的工作机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家指导服务机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六)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大力推行异地交叉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等手段,严格依法处罚,下决心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提高执法质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七)对关停的矿山要采取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巡查等措施,严防明停暗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八)对2021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和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企业,在正常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检查次数至少增加1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五十九)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县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对不符合中央精神、简单撤销安全执法队伍的做法坚决予以纠正。(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编办,县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十)在2022年底前要制定出台本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十一)各地在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性、特殊性,不得简单撤并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十二)加强行政执法证培训考试力度,确保执法人员全员持证上岗。(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单位负责)

(六十三)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十四)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与消防执法联合执法机制。(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六十五)拓宽举报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十六)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违法行为,鼓励企业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六十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依法受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对举报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要实行重奖。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发放的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六十八)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建立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向同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抄告制度,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六十九)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安委办负责)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七十)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倡相互协作,互相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十一)加大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帮扶服务,提供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十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前期手续办理效率,严禁出现“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负有项目审批职责的部门负责)

(七十三)各级监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十四)做好集中隔离点、定点医院、疫苗接种场所等安全指导服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善于“弹钢琴”,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真正体现党的执政能力水平,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放心。(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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