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2020-1021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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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保消〔2020〕51号)文件要求,切实缓解我县消防专业力量不足、覆盖不到位等矛盾,着力解决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供需问题,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专业消防力量体系,有效延伸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服务触角。结合昌宁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17号)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保消〔2020〕51号)等要求,按照“建设政府主导、经费财政保障、管理消防负责、单位公益性质、骨干事业编制、队员合同为主”发展思路,坚持“整合职能、统筹保障,一队多能、一队多用”建队原则,推进全县具备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每支队伍至少配备1—3名事业编制骨干人员,并按照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站)不少于25名、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站)不少于8名、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站)不少于5名的标准招聘编制外专职消防队员,切实提升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当前我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城市政府专职队伍情况:目前,昌宁未建立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
乡镇政府专职队伍情况:从2010年开始,按照县级补助+乡镇自筹的建队模式,分三年完成了全县除田园镇外的12个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全县共组建了12支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具体队情况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组成为5人,队长1人,副队长1人,队员3人。队长和队员均为兼职,配备消防车1辆和一批灭火防护服、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等常规消防器材)。组建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托公安派出所实施管理,业务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指挥、调度。目前,12支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工作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运转,承担着辖区内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日常消防宣传工作。建队以来,12支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初期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社会救助和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乡村安全稳定,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县委编办职责
1.规范机构设置。县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云政办发〔2019〕46号)和市级五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整合、优化应急救援力量,统筹县、乡两级应急管理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一是整合现有森林草原防火专业扑火队30人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县应急管理局设立应急救援机构,配备3名事业编制人员为业务骨干,负责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经费保障由县级财政负责。二是整合现有资源,在除田园镇外的12个乡镇组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林业服务中心加挂政府专职消防站牌子,履行政府专职消防职责,其中,柯街镇(全国重点镇)、卡斯镇(省级重点开发特色小镇)配备2名事业编制骨干人员、8名编制外消防队员,其他10个乡镇分别配备1名事业编制骨干人员、5名编制外消防队员。经费保障由乡镇本级负责。组建以上两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需配备事业编制骨干人员17人、编制外消防员96人。具备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进一步规范队伍名称、经费渠道、宗旨和业务范围。
2.规范管理体制。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政府领导,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双重管理,执勤训练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城市火灾扑救、自然灾害事故救援等综合性救援由县应急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调度,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林草局)调度;装备和人员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逐年配备和增加。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隶属于乡镇人民政府。
3.明确职能职责。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辖区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社会救助等工作。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站)承担本乡镇的火灾扑救、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综合应急救援和社会救助等任务。
(二)县财政局职责
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总体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有条件的可参照同等工作年限国家编制消防员工资标准确定,建立符合消防高危险性职业特点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工资标准,伙食补助费、被装费、工作津补贴、高危补助、执勤值班费参照国家消防员标准执行,落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人员经费,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指导乡镇做好原消防物资和装备的划转工作。
(三)县人社局职责
1.合理设岗招聘事业编制内消防队员。县人社局要根据消防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实际,合理设置招聘岗位及岗位条件,确保人岗相适、宁缺毋滥、逐年推进。
2.规范报考人员资格条件。报考消防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人员未达到1:3开考比例的,经市级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放宽开考比例。
3.规范招聘程序。招聘事业编制内消防队员,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云人社发〔2016〕182号)规定的招聘程序和要求进行。
4.规范编制外消防队员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用事业编制外消防队员,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四)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1.合理统筹配置。统筹县乡两级应急管理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在应急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内明确用于配备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编制数量,配合机构编制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单位编制名额进行调配。根据消防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当地事业编制工勤岗位招聘条件和标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人岗相适。
2.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各级按照标准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营房、装备等建设、人员配备和日常运行,其中城市专职消防队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普通站或小型站建设标准,乡镇专职消防队达到《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一级或二级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3.完善联勤联动。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划分,积极完善各职能部门与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相关联勤联动制度,加速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有效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等任务。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培训、指导力度,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将城市、乡镇政府消防队接入119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统一调度指挥。
(六)政府专职队伍职责任务
1.理清工作职责。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形成专业消防力量,负责辖区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社会救助等工作。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形成专门消防力量,承担乡镇火灾扑救、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综合应急救援和社会救助等任务。
2.规范执勤战备。各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建立日常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24小时在岗在位,定期检查保养装备,服从应急救援调度指挥,确保及时有效出动。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