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09_E/2016-1103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1-03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关要求,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通知》(云安〔2015〕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通知》(保安〔2015〕6号)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全县13个乡镇、1个工业园区必须全面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个全覆盖”(即: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全覆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全覆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全覆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各级安监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并延伸到村(居)委会和社区。
二、主要内容及进度安排
(一)各乡镇要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并细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因人员调整,未及时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和未细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的乡镇,6月30日前必须出台相关文件落实到位。
(二)全县13个乡镇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实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三个必须”,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乡镇安监站每季度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三)乡镇党委政府要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为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行政村(社区)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积极探索建立村(社区)安全生产宣传员和信息员制度,村(社区)每季度和重点时段向乡镇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未出台相关文件,明确相关职责的乡镇,要于6月30日前出台相关文件。
(四)工业园区在10月30日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相关文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工业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落实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督查落实;各乡镇、工业园区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建立健全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落实统计通报。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明确专人认真填写《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情况统计表》,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收集汇总后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各乡镇、工业园区填报信息人员姓名、职务、电话及电子邮箱与6月份统计表一并上报。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安委会确定的各分片挂钩联系的县直部门要按照分片包干职责要求,在每季度组织的对各乡镇、工业园区督查工作中,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督查内容。同时,县安委会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纳入2015年度对各乡镇、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扣分,对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乡镇、工业园区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时,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其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定期分析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度切实可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措施,抓好本行政区域内“两客一危”(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等重点车辆、企业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各乡镇要明确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请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于11月24日前,将本地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总体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电话(传真):0875-7131799,邮箱:cnxajj@163.com。
附件: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情况统计表
昌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