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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7470-X-09_E/2016-0822010 发布机构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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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专项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云安监管〔2015〕20号)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6年1月25日到2016年2月5日。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全县范围内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点。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一是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对手续不全的企业将一律责令停业整改;二是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是否按要求堆放、储存,对未按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将一律责令停业整改;三是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建立进货、配送等相关台账,对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企业将进行责令改正;四是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产品来源、货物质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对“三无”产品将一律没收销毁;五是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身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对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将责令改正;六是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批发到各零售点的烟花爆竹是否粘贴“昌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标识,如果没有相关标识,必须责令整改。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一是检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点的许可证及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对无证经营的零售经营点一律取缔,并对无证经营者依法查处;二是检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是否按照专店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要求经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专店专柜销售的零售点将责令停业整改;三是检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点的货物来源渠道是否规范,将对“三无”产品一律没收销毁,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销货台账的零售经营点要责令改正;四是检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点的消防设施设备、警示标志是否按规定配置、摆放,未按规定配置、摆放消防设施和警示标志的零售经营点要责令整改;五是检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点的安全距离、防潮、通风、储量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对烟花爆竹存放不规范的零售经营点要责令整改。

三、检查组人员及分工

(一)第一检查组:

组长: 高荣武 县安监局党组书记

成员: 毕文园 县安监局科员

何定宏 县安监局科员

木映林 昌宁县顺天缘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职工

负责检查乡镇: 温泉镇、勐统镇、更戛镇、鸡飞镇。

(二)第二检查组:

组长: 蒋光瑜 县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 曹 磊 县安监局科员

普雪冰 昌宁县顺天缘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职工

负责检查乡镇:大田坝镇、柯街镇、卡斯镇、湾甸乡。

(三)第三检查组:

组长: 陈武 县安监局主任科员

成员: 文剑 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炫谷 县安监局科员

杨熙 昌宁县恒红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职工

负责检查乡镇:漭水镇、耇街乡、珠街乡、翁堵镇。

田园镇的检查工作由三个检查组分社区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各检查组组长为该组责任人,专项检查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查、执法必严”。对“三无”产品不讲情面,一律没收销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做到讲法律、讲程序、讲实效。

(二)各乡镇各部门积极配合。各乡镇于2016年1月25日前做好自检自查工作,检查工作组到各乡镇开展专项检查时请各乡镇分管领导、安监员和派出所一名干警参加检查。

(三)各相关企业、经营户积极支持。请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点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实物、场所,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

(四)检查组到各乡镇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检查组的检查情况于2016年2月5日17:30分前报县安监局危化股。联系人:毕文园,联系电话:7131799

附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点)安全检查表

昌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点)安全检查表

单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1

证件持有情况



2

专店专柜销售情况



3

进货渠道、进销货台账



4

消防设备、警示标示



5

安全环境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