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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2021-0106005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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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岁末年初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根据省、市、县关于做好岁末年初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通知,结合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为做好岁末年初的安全监管工作,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确保岁末年初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稳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岁末年初特种设备现场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昌宁县辖区内所有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叉车、电梯、起重机)。

二、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

三、检查方式

(一)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自检自查自纠。

(二)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全监察人员重点抽查。

四、检查时间

1月5日至1月7日。

五、相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完成设备定期申报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对检查结果、结论负责。

使用单位是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单位,未明确使用单位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1.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设备,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2.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设备,产权单位为使用单位;

3.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厂房),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设备的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主体责任:

1.设立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维保单位信息变更手续;设备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爱护设备,保障设备本体安全,不得对设备进行影响安全的装修。

4.保障轿厢内与外界信息联络畅通。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电话、警铃)在电梯运行期间正常使用,随时能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络,避免停电、故障时乘客长时间被困在轿厢内无法向外界求救。

5.按规定设置标识标志。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显著适当位置粘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警示标志、提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等,便于群众监督。

6.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巡查和隐患整改制度。使用单位安全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设备异常、有事故隐患或者出现故障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检查、巡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7.在全县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保的单位人员应持证上岗,电梯维保单位对所维保电梯的安全负责。

(三)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在设备所在地,以便查阅。

(四)认真做好自查记录,并于2021年1月7日前将此次安全大检查情况报送昌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电话:0875-7121119,邮箱:cnscjgj@163.com。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自检自查表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